一是严禁收受药品经销商和医药代表等任何形式的药品回扣;
二是严禁收受医用耗材、医疗设备(医疗机箱)、检验试剂、后进物资,物业管理供应商等任何形式的回扣;
三是严禁外泄“统方”信息;
四是严禁收受药品、器械、耗材、试剂、后勤物资,物业管理供应商等利益相关人的礼金、红包;
五是严禁医疗机构或科室在药品供应、仪器检查、化验检查机其他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开单提升。